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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来源】 07-07-19 09:07:55【 】 【浏览次数】 【关闭】加入收藏夹

  


   5. 制定大型企业残联工作规则,明确其性质、职能、组织架构、经费来源、工作方式。

   6. 加强残联干部培训工作,在系统内实行培训认证制度,建设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7. 组织好“全市自强模范”、“全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和“全市残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九)维权。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 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修订出台《枣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各级要梳理修订扶助残疾人的有关政策规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 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3. 推行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基层法院、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要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4.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律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5. 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加强信访干部培训,制定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十)无障碍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进行无障碍建设;既有道路、建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的要求逐步改造;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基本形成区(市)级以上城市无障碍化的格局。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

   1. 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枣庄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2.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要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建设、公安、交通、铁路、教育、旅游、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残疾人代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示范道路、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 加强交流,学习发达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

  (十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区(市)级残联应按照不低于 800 平方米的标准,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建设规模或扩建。已建成的要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强化管理,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1. 各级政府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 各级政府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立项、建设、用地、城建配套费等方面,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3.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具有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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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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