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开展生命知识教育宣传
,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和安全饮水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和预防吸烟、吸毒的教育。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逐步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提供保健服务。
(6)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乡妇女儿童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确保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帮助特困家庭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实行保健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救助。
(
7)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及设施,广泛开展妇女儿童健身活动,提高妇女儿童身体素质。
5.加强妇女儿童法律保护。
(1)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根据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
2)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责任意识,增强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3)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提高破案率。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4)
加强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各阶段都要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抚养子女等合法权利。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依法保障涉案妇女儿童在诉讼各阶段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培训,增强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5)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家庭暴力投诉和伤情鉴定中心、妇女儿童法律服务热线等各类妇女儿童救助和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儿童的投诉。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6.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和适合儿童特点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儿童与环境的发展目标。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优先意识。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为妇女儿童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提高妇女儿童对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实施家庭文明工程,深入开展“美在农家”、“美在家庭”活动,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为妇女儿童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