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降低婴儿和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和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
2000年为基数下降
1/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
0.1‰以下,降低新生儿窒息和
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保持在
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5、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
2000年为基数下降
1/
4,低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
2%以下,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
90%以上,婴儿母乳喂养率保持在
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
97%以上,减少儿童维生素
A缺乏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
95%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
90%以上。实行
7岁以下儿童听力筛查及监测常规管理,健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体系,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
85%。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
90%以上。
6
、加强妇幼卫生保健教育。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和心理行为异常矫治服务。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
95%。
妇女儿童与法律
1
、健全和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达到
90%,在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2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侵害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案件、继承案件受理率达到
100%。维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诉讼中的各项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未满
16周岁的童工,严禁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基层法院要建立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3、健全、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妇女儿童与社会环境
1
、改善妇女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安全卫生水受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
80%、
98.5%和
8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集中处理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
75%以上、
55%以上和
33%。增强妇女儿童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
2
、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妇女发展、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尊重、爱护妇女和儿童,使妇女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为儿童提供必要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妇女儿童发展的文化环境。增加社区妇女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市、区(市)要有
1处成建制的儿童活动场所,有
1所纳入教育序列的少儿竞技体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