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系统》政策法规》正文
2008年 第49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共46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一批,共691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共9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共69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一、2008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 二、2008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一批) 三、2008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 四、2008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