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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07-07-20 14:30:01【 】 【浏览次数】 【关闭】加入收藏夹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11

2006-07-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0 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 , 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 , 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 ,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 1 ,以下简称 项目确认书 )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 2 ,以下简称 设备清单 );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 , 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 鼓励外资目录 ,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   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 省级发展改革委 )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 2 );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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