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2008]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2007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7]64
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国办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和统计等部门,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并按月向社会公告。为了做好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报送拟建项目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对
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属地原则,
在拟建项目符合国办通知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八项条件”后,将项目信息按月报送我委。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总投资、各项审核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项目信息报表表式见附件一)。
二、报送时间
自
2008
年开始,每月
10
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本地区上个月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信息报送我委,其中每年
1
-
2
月的项目信息于
3
月
10
日前集中报送。
2008
年首次报送项目信息的时间定为
6
月
10
日之前。对于
2007
年年底前属于报送范围、尚未开工的拟建项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今年
6
月
10
日前随
2008
年
1
-
5
月的项目信息一并报送我委。
三、报送方式
报送信息包括文字报告、项目信息报表和项目信息电子数据。报送信息要统一使用我委编制的“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报送软件”。项目信息电子数据报送地址为
tzs@zx.sdpcnet.gov.cn
(纵网)。
报送软件及填报说明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门户网站(
www.ndrc.gov.cn
)
下载专区下载。
四、相关要求
(一)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本地区的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制度,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优势,确保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制度高效、顺畅运行。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拟建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告制度,公告的形式可自行确定,公告的内容应不少于向我委报送的项目信息。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请将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
6
月
10
日前报送我委(格式见附件二)。
(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报送项目信息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新开工项目信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做好本地区的投资调控和管理工作。
我委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办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电话:(
010
)
68502687
,
68501403
(软件技术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一、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报表表式
二、项目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通讯录格式
二
OO
八年三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