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近期山东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九部门以鲁信产信字〔
2008〕33号文件联合出台了《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提出,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业,鼓励、引导服务业企业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普及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农产品监管中的应用,尤其在财税方面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所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